去年12月19日,广州医生谭秦东在网上发了一篇帖子,称在老年人群体中热销的“鸿茅药酒”,实际上是酒剂类中药,成分中含有多种毒性中药材,并在标题上指鸿茅药酒是“毒药”。今年1月10日,谭秦东在自家楼下被内蒙古凉城县警方带走,目前被羁押在凉城县看守所。(4月16日 《北京青年报》)
媒体提供的逮捕通知书显示,谭秦东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。这项罪名不仅对普通群众而言比较冷僻,就是常年办案的刑警及法官也有陌生感。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发现,该网站共有跨度22年的刑事裁判文书超过620万份,涉及损害商品声誉罪的裁判文书仅有3份,基本是因为纠纷或商业竞争引发。这个罪名之所以极少被使用,主要是因为刑法规定得比较严格,刑法规定损害商品声誉罪,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,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。
从刑法规定能够看出,触犯这项罪名要满足三个条件,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言论必须是捏造的虚伪事实,如果是实事求是地客观评说某类商品,显然就不符合定罪条件;其二是即便言论是捏造的虚伪事实,也要能证明言论散布与损害或其他严重情节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,这种因果关系成立要有符合刑事证据规则的完整证据链,即导致后果的原因具有唯一性、排他性;其三就是要能够合理公正地认定什么是“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”,除了固定的经济损失标准还有主观上的感觉与推测,如果只能从主观层面进行判断那必然不靠谱。综合刑法规定与司法实践经验,认定损害商品声誉罪是非常困难的。
根据现在网上的帖子截图能够看出来,作为执业医师的谭秦东就是从药理科学的角度客观评价了“鸿茅药酒”,并没有捏造虚伪事实,并没有随意否认该商品的质量,只是建议消费者要正确饮用,否则“良药”也会变成“毒药”,警方如果认为这种专业性评说属于捏造的虚伪事实,的确值得商榷。其次,很难证明谭秦东的网贴与“鸿茅药酒”所谓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,经济损失也可能是违法广告被处罚造成。警察侦查认定谭秦东的网贴的点击量为2075次,在自媒体时代这样的点击量可以说是微不足道,其影响力几乎是忽略不计。
“鸿茅药酒”所在地警方跨省抓捕发帖医生还有个大背景,那就是“鸿茅药酒”的多次违法广告行为。健康时报记者通过研究近十年的公告文件,不完全统计的结果显示,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、辽宁、山西、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,违法次数达2630次,被暂停销售数十次。但是,内蒙古食药监局作为监管部门和广告批文核准部门,却一路为鸿茅药酒广告“开绿灯”。很显然内蒙古凉城警方的跨省抓捕有着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,其合法性、公正性值得质疑。
从法律角度评价,以一项适用难度极高、适用概率极低的罪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,其本身就很难撇清“欲加之罪”的嫌疑,也很难办出一件经得起法律检验的铁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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